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 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树立政务中心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窗口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综合素养高、能满足岗位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到政务中心窗口工作,把政务中心作为培养后备干部和锻炼年轻干部的重要平台。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选派单位和市行政审批局双重管理,选派期间,窗口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渠道发放。
第四条 各窗口单位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或窗口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驻政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窗口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服务窗口每一个岗位要确定1名在岗的A岗责任人和一名熟悉该岗位业务的预备上岗的B岗责任人。
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能上岗工作时,应提前1天向本单位窗口负责人报告,由窗口负责人协调B岗责任人顶替A岗责任人受理业务。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履行A岗责任人的职责。
第六条 各窗口单位选派到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含B岗顶岗期间),应全职在窗口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在业务上接受选派单位的领导,其他日常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窗口单位选派到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确因工作原因要轮换的,原则上应在窗口上班时间满1年以上。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换,须经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窗口单位要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人员调换申请,说明调换理由、依据和相关情况,填写《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后,函复窗口单位。窗口单位收到复函后,应组织新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考勤指纹录入、工作牌(证)定制、身份盘制作、工作服定制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做好新进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交接和调离人员的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三)调离窗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向市行政审批局退还工作证、身份盘等牌证及有关物品。
第十条 窗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窗口单位应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服务操作规范,向社会公布。
(四)应有工作人员当班的,不得空岗,因故确需暂时离开时,应放置提示牌或去向牌。
(一)办公桌面统一摆放电脑、电话、打印机、传真机、办公文具、备查文件和工具书等办公设施与办公用品;
(三)不得在窗口工作区摆放与工作无必然的联系的物品;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未经市行政审批局同意,不得在墙上贴挂任何物品。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严格遵守政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政务中心的良好形象。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统一,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一)统一着政务中心工作服,有法定制服的窗口,按行业规定着装,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将工作服与便服混穿,不得穿背心、短裤、吊带裙、超短裙和拖鞋上岗;
(四)仪表端庄,姿态文雅、自然大方,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不得俯台或仰躺在办公椅上,不得斜坐、歪坐,不得把脚摆在办公桌上或办公椅上。
(一)礼貌待客,微笑服务,使用文明语言,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与办事群众交谈或答复咨询时,应口齿清楚、条理清晰、态度和蔼,做到主动热情、百问不厌,认真倾听、耐心解释,不得与办事群众发生争执;
(三)遇到上级领导或其他人员到窗口检查、指导、看望、询问时,应主动站立、微笑迎候,落落大方、言简意赅地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中心的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禁止散布和发表不利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影响政务中心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准私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与窗口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反腐倡廉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禁止窗口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或黑中介,接受办事人的请吃或收受现金、礼品和其他有价证券等。
(一)窗口工作人员凭工作证进入政务中心办公区域,非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窗口后台办公区;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非上班时间如需进入政务中心大楼,应主动向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出示工作证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三)临时到窗口工作的人员应向市行政审批局备案,上岗时应佩戴市行政审批局配发的《临时工作证》,凭《临时工作证》出入工作区。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一定严格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二)谨慎保管好行政审批系统和会议通知身份盘,不得外借和复制,不得将其它电子文件和资料拷贝入身份盘内,不得将身份盘在外网计算机上使用;
(三)不得在内网、全区论坛上传送或发布带煽动性、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侮辱他人以及宣传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
(四)爱护窗口计算机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下班后应关闭计算机,节假日应切断计算机设备电源,确保设备安全;
(五)未经市行政审批局批准,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内网办公电脑的IP地址,不能擅自在中心互联网线路上自行增加路由交换设备;
(六)按照业务办理情况将有关信息录入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严禁虚假录入和擅自删除办件,不予许可和不予受理的办件须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中心有关考勤 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每日4次的电子考勤,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第二十三条 政务中心实行电子考勤,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段内登录个人指纹或面部识别电子考勤机,否则视为非正常考勤。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定期向选派单位通报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若窗口工作人员在上、下班考勤时段内无法操作完成电子考勤,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报告,否则视为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的政治业务学习、各种会议与活动,纳入当天考勤。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中心请销假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因故需请假的,应事先向所在窗口负责人说明情况;驻窗口负责人因故需请假的,应事先向市行政审批局说明情况,再填写《请假条》,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的,选派单位应派人顶岗。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请假半天的,由所在窗口负责人签字后,送市行政审批局值班领导备案。
驻窗口负责人因故需请假的,须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市行政审批局值班领导同意。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请假l天以上(含l天)的,由所在窗口负责人签字后送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三十条 因工作原因,窗口工作人员需集体请假的,应填写《请假条》,由选派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送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后生效。
窗口工作人员集体请假时,应安排至少1名工作人员值班,且集体请假时间最长不允许超出1天。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休假期满或休假期未满回到窗口上班的,要及时向窗口负责人销假;驻窗口负责人请假的,向市行政审批局销假。属于窗口集体请假的,由窗口负责人向市行政审批局销假。
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对进驻政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窗口上班时间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参加政务中心当年的年度考核;不满6个月的,由窗口单位负责考核。
第三十六条 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行政审批局分别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优秀指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考核结果送各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依据。市行政审批局应将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进驻政务中心的窗口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好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市纪委监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政务服务有关工作规则与管理规定,被办事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一次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对其进行“黄牌”警告并批评教育,同时通报窗口单位;一年内再次违反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由窗口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或解除人事聘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政务中心运行管理实行领导值班巡查制,上班时间每天由市行政审批局1名领导值班,安排工作人员对服务窗口进行巡查。设有独立窗口的部门,轮流安排分管领导参与值班巡查,值班巡查当天全天在本单位服务窗口办公。具体轮值由市行政审批局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 值班巡查人员应将每次巡查的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反馈;每天下班前查看建议箱,察觉缺陷及时交办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巡查人员须佩证上岗,在巡查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包庇纵容或挟私报复。
第四十四条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服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务服务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建立北海市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第四十五条 联席会议由市行政审批局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组成。市行政审批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担任召集人,市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调整同时抄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删减或增补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窗口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六条 为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政务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建立分工联席制度。由市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联系其分管工作涉及的窗口单位,原则上每个月与窗口单位召开一次碰头会,通报单位进驻窗口的相关情况,及时研究改进下一步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