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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冲突与纠纷时有发生。当这样一些问题涉及到警察介入和执法过程中引发伤害时,我们应该权衡警察的行动是不是合乎法律,并且平衡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者的控制和减少可能伤害的问题。
2018年11月9日上午10时,毛某某和魏某某在冲突中发生扭打。围观群众报警以后,当地公安局立即派出警察前往现场,到达现场以后,警方将毛某某等人带回警局接受调查。
然而,毛某某在公安局与警察发生争吵,试图对警察下手,一名民警当即将毛某某控制住,但是造成毛某某腿部受伤,随后毛某某将民警告上法庭,要求民警赔偿,那么事发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会支持毛某某的要求吗?
在毛某某跟随警察回到派出所以后,接受调查的时候,警察要求她交出自己携带的手机,但她拒绝并紧紧抓住手机,还用手臂搂住警察的腰部。
另一名警察目睹了这一情况,迅速赶来,抓住了毛某某的右臂,并与其他同事一起对她实施了合法的约束,并对其双手进行反铐。
在警察联手制服毛某某的过程中,她摔倒在地,并在随后不断挣扎并踹向警察,警察随即对她的双腿采取了必要的合法约束。
在这个过程中,毛某某的左腿受伤。当天,她被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在检查中发现左侧膝盖内外侧韧带撕裂,全身多处擦伤,毛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20多天后出院。
出院以后毛某某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她觉得自身受伤完全是警察的责任,要求警察赔付自己的损失。
这需要施加恰如其分的力量,既能制止和控制罪犯,又能最好能够降低伤害。但要让罪犯毫发无损是不可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对侵害人身、健康权利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以下各项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一)对致人人身损害的行为,应支付医疗、护理费,并对因工作问题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对因损失所得而造成的损失,以上一年劳动者的日平均薪资为标准,但不超过上一年劳动者月平均薪资的五倍;(二)对致人部分或完全丧失工作上的能力的行为,应支付由于残疾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如医疗、护理、残疾生活辅助用品、康复等,并支付伤残补偿。工伤保险企业能向工伤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对于完全丧失工作上的能力的人,还应支付其抚养无工作上的能力人的生活费用;
因此,毛某某向米易县公安局提出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鉴定费和伤残赔偿金的索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毛某某提出的生活费用、营养费用和交通费用等费用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因此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工伤损失的认定标准,即从受伤评定日之前开始计算工伤损失的天数。对于由受伤导致的伤残,其伤残天数应从伤残评定日之前开始计算。
警察在阻止和控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往往面临着可能伤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危险。完全控制好力量,不伤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这种要求违背了法律的原则。
而且一旦对此严格要求,人们可能会肆意践踏警方的执法权威,甚至会导致跟风现象,使警方无法有效采取措施。
相反地,如果没有适当的规范、约束和控制,就会出现滥用职权、蛮横执法的行为,从而使执法行为失去理性、文明和公正的本质。
在以行政法治原则为基础的情况下,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平衡实现行政目的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为了达到行政目的可能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就应该将这种负面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两者保持适当的比例。也就是说,政府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
协助警方进行侦查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毛某某不遵守公安局的规定,不服从民警的命令,并在被制服后仍然进行激烈的抵抗,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予以谴责。
此外,由于毛某某在被反腕戴上手铐后仍然不停地挣扎,甚至用脚踹了警察,警察们只是限制了毛某美的一只腿。所以毛某某应对自己左腿受伤负有很大的责任。
毛某美被反扣后摔倒在地,其危害程度以及对其他人员的危害程度均有所降低。所以在对其进行赤手空拳的阻拦和操控时,其危害程度和对他人的危害程度均有所降低。
虽然未将危害程度减至最低,但这并不致使毛某某的左腿受伤。因此,毛某某的左腿受伤程度达到10级,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公安机关应对此进行二次行政补偿。
虽然案件到此告一段落,但是毛某某的行为也是不值得提倡,在日常生活中只有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公民,才能免于麻烦。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冲突和纠纷时,我们应该对各方的权益进行平衡,并依法求解。同时,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理性和专业,以保护社会安全和个人权益的平衡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