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明系河南省汝南县东官庄镇王屯村乡民,因假充市交通局交通大队长骗财2300元,近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明持其假造的驻马店市交通局工作证、指令函等物,身穿交通制服,佩带领花帽徽,假充驻马店市交通局交通大队长,自称其承揽了确山县刘店镇至汝南县三桥乡贺屯段的公路工程,以让王某、刘某到其承揽路段的公路工程上班需找人花钱为由骗得王某、刘某信赖,后从王某处骗得现金1000元,从刘某处骗得现金130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李明以骗得别人金钱为意图,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可裁夺从轻处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