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干活一年多拖欠工资,还拒不承认劳动关系,结果是法院给打工人撑腰。本期案例关注劳动关系认定。法官提醒,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一字之差,责任却大不相同,“劳务”与“劳动”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合同约定,吴先生工资为每月6250元,物流公司要在每月28日之前支付这笔工资给吴先生。而吴先生得按公司安排,准时完成各项任务,并且要保质保量、达到公司标准。吴先生还一定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四个月,吴先生的生活与工作紧密相连。比如,工作人员会通过微信提前安排他第二天上班时间及工作内容,通知他“明天早上八点半来打扫卫生”或“明天早上七点到公司”,甚至“明天早上五点半到,先卸车牌2238那个车”等。
好景不长,吴先生发现,物流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支持了吴先生的请求。但物流公司觉得有些“冤枉”,他们都以为自己与吴先生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没固定的上班时间,不计考勤也不打卡,每天的工作由经理询问合作意向,报酬也是按件计算,只要求吴先生遵守安全规程就好,因此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结果: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物流公司与吴先生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能单纯以合同签订的形式来确认,而是要结合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
本案中,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吴先生提供的劳动属于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吴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公司工作。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并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吴先生工作期间需接受物流公司的安排,公司按月向吴先生支付劳动报酬,吴先生在物流公司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上班时间、工资收入,需要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足以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通过变更合同名称,与劳动者订立所谓的“劳务合同”,并不能推卸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更不能规避用工风险。劳动者应当注重对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强化证据意识,将工资凭证、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等证据妥善留存,避免发生争议后因举证不能而维权困难。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合法经营、诚信以待,才是公司发展的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