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同案子。被告人原本是一家KTV的服务员,捡到一件反光背心后,他居然假充交警查起车来。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锦介绍,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捡到一件交通法令的反光背心,遂产生了穿戴背心去假充差人的想法。
被告人刘某告知,当日23时许,他和别的两名朋友一同捡到了一件印着“交通”字样的反光背心。随后,他们找了一套保安制服和一根甩棍,穿上反光背心,跑到街上伪装交警,拦下了一名骑电瓶车的女子。
因为惧怕,女子趁3人不注意弃车而逃。刘某将电瓶车和女子遗落的手机变卖,获利2000余元。
第二天正午,3人故技重施,又跑到街上假充交警,查看驾驶人有没有戴头盔等。没想到,头天晚上他们拦停的女子报了警,3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捕获。
“3人将别人的资产占为己有,之后又销赃处理,他们的行为主要是追逐、阻拦、占有公私资产,片面意图是寻求心理上的影响,无事生非。”黄锦说。
本案的被告人刘某现已成年,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具有认罪认罚、率直的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及情节,法院作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议。
而该案的别的两名同案犯没有成年,未达刑事责任年纪,法院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终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相关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新表明,该案中,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终究被处惩罚。法令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波折社会处理次序罪”第一节“打乱公共次序罪”中。
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则,有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追逐、阻拦、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纠合别人屡次施行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分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进一步清晰了寻衅滋事的3种类型,分别为“无事生非型”,指行为人为寻求影响、宣泄心情、要强耍横;“托故生非型”,指行为人因日常日子中的偶发对立胶葛,托故生非;“拒不改正型”,指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款等胶葛,施行殴伤、谩骂、恫吓别人或损毁、占用别人资产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判阻止或处理处分后,持续施行前列行为,损坏社会次序。
寻衅滋事是在司法实务中非常常见的一个罪名,违法行为有几率产生在日子的各个场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假充交警阻拦路人进行全方位查看的行为,契合无事生非型的寻衅滋事类型,一起也损害了公共次序和社会次序。律师在此提示警醒咱们,要恪守和保护公共次序、社会次序,不要触碰法令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