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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违反企业文化零容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

来源:a8直播免费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18 07:39:10

产品简介

  2017年7月6日,L入职A公司,岗位为教练员。L与A公司签订了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L担任教练员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A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为L缴纳了25个月的社会保险。

  A公司的《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如有违反的为重大过失,发生第1次A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编号为151236的视频显示:28分22秒时,L拿出车上的山楂片零食递给学员,学员接受;29分40秒学员回过头拿起后座上的包,从包中拿出一袋芒果干。编号为151237的视频显示:学员拿出芒果干让L吃,L表示拒绝。后在学员坚持并将食物递至L嘴边的情况下,L接受食物。随后,学员将仅剩的一片芒果干送给了L,L再次表示拒绝,在学员的坚持下接受,后L再次将自己的山楂片分享给学员。

  2019年9月18日,A公司向L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L:我们双方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起为2019年10月31日。由于您违反我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条第25款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于2019年9月1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2019年9月25日,L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要求:1.判令A公司支付L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待通知金7351.48元;2.判令A公司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57.4元;3.判令A公司支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34306.66元;4.判令A公司支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632.72元;5.判令A公司返还L工服押金500元、培训费500元;6.判令A公司返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无故扣留合格率工资6000元;7.判令A公司返还L2018年10月过失核减工资400元、2019年4月事故罚款450元;8.A公司支付L2018年11月纪律扣款400元、2019年9月过失核减费用400元。2019年12月4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6995号裁决书,裁决:一、A公司支付L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0.5天未休年假工资206.18元;二、驳回L的其他申请请求。L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

  L与A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由A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就在于L是不是真的存在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的行为,以及A公司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合乎法律。

  根据A公司提交的车载录像,L确实存在接受学员赠与食品(芒果干)的行为,且该视频并非L主张的系其训练前赠与学员的食品(山楂片)。关于A公司基于L的前述行为,依据《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对A员工手册前述规定的理解和L本身的行为两方面做分析:首先,A公司3-25条规定的行为是:“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的”,结合文义及日常生活经验,这里的“馈赠食品”应理解为较为正式地将“食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教练;从A员工手册编排体例和制定目的来看,前述规定在“道德品质”项下,是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政道德纪律的规定,其制定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其次,从A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反映的事件过程来看,L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并非一个单方正式的馈赠而是一个非正式的双向共享零食的行为,且L曾两次明确表示拒绝,其主观上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综上所述,根据A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不能认定L前述行为存在道德品质问题,A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A公司以L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违反《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为由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但是,从A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反映的情况来看,L与学员之间并非一个单方的正式的馈赠而是一个非正式的双方共享零食的行为,且L曾两次表示拒绝,其主观上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一审法院综合《员工手册》编排体例、制订目以及对L行为的分析,认定A公司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判决A公司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A公司以L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违反《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为由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L与学员之间并非一个单方的正式的馈赠而是一个非正式的双方共享零食的行为,且L曾两次表示拒绝,其主观上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判决A公司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和当庭陈述,判决A公司支付L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处理亦无不当。A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原审被告):A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华,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明煦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扎兰屯市,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城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A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我公司无需向L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57.4元、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0839.31元和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22.7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L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解除劳动关系、延时加班工资发放以及未休年休假情况等事实并未查明,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的证据充分证明L有吃在训学员东西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教练员绝对禁止的行为。我公司员工手册首页规定的五项承诺第一条就是杜绝吃、拿、卡、要的现象,这是我公司在驾培行业树立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落实在处分条例中,就是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我公司制定该条的本意是杜绝教练员在培训学员期间以任何方式接受学员的任何物品、食品等,不仅是廉政层面的规范,更是对教练员职业道德的基本操守的规范。一审法院解读该条款时,认为只有正式的送礼才是馈赠,将L在教学训练中半推半就的接受食品的行为解释为与学员“非正式的共享零食的行为”,我公司认为极为不妥,不仅与驾校的文化格格不入,而且对教学风气带来很坏的影响。

  L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公司支付L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待通知金7351.48元;2.判令A公司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57.4元;3.判令A公司支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34306.66元;4.判令A公司支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632.72元;5.判令A公司返还L工服押金500元、培训费500元;6.判令A公司返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无故扣留合格率工资6000元;7.判令A公司返还L2018年10约过失核减工资400元、2019年4月事故罚款4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6日,L入职A公司,岗位为教练员。L与A公司签订了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L担任教练员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A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为L缴纳了25个月的社会保险。

  2019年9月18日,A公司向L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L:我们双方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起为2019年10月31日。由于您违反我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条第25款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于2019年9月1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2019年9月25日,L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要求:1.判令A公司支付L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待通知金7351.48元;2.判令A公司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57.4元;3.判令A公司支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34306.66元;4.判令A公司支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632.72元;5.判令A公司返还L工服押金500元、培训费500元;6.判令A公司返还L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无故扣留合格率工资6000元;7.判令A公司返还L2018年10月过失核减工资400元、2019年4月事故罚款450元;8.A公司支付L2018年11月纪律扣款400元、2019年9月过失核减费用400元。2019年12月4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6995号裁决书,裁决:一、A公司支付L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0.5天未休年假工资206.18元;二、驳回L的其他申请请求。L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L提交了胸牌及工服照片,证明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2007年6月2日,累计工龄为12年以上,每年应休年休假10天。A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L提交收据,证明A公司存在收取L工服制作费500元的事实。收据载明:2017年7月6日,今收到L1311611交来制作费人民币伍佰元整。收款单位为北京瑞福龙服装有限公司。A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收款人不是A公司,制作费并非L要求的押金,A公司未收取过L工服押金。

  L提交《合格率扣款表》、《通知》及汇总统计表、教练员每日工作单、实际道路训练处收发车时间、工资及考勤汇总表、工资查询单、教练员岗位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关于教练员无效课时核减的暂行办法,证明A公司未足额支付L加班工资且存在无故扣留合格率工资。A公司认可关于教练员无效课时核减的暂行办法、教练员岗位加班工资计算办法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一审庭审中,A公司向法院提交2019年9月14日的员工违规鉴证表、2019年9月8日车载录像及文字说明,证明与L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2019年9月14日出具的员工违规鉴证表载明:2019年9月8日下午13-17点课时段,2030车教练员是L。部门检查时发现该教练带学员训练师戴耳机、长时间看手机,并且吃学员给的食品。A公司认为L违反《员工手册》,构成严重过失第5-15条、重大过失第3-25条,建议按重大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处理。L未在该份员工违规鉴证表上签字。车载录像的文字记录载明:L在2019年9月8日的课程中存在玩手机及吃学员给的东西的情况。编号为151236的视频显示:28分22秒时,L拿出车上的山楂片零食递给学员,学员接受;29分40秒学员回过头拿起后座上的包,从包中拿出一袋芒果干。编号为151237的视频显示:学员拿出芒果干让L吃,L表示拒绝。后在学员坚持并将食物递至L嘴边的情况下,L接受食物。随后,学员将仅剩的一片芒果干送给了L,L再次表示拒绝,在学员的坚持下接受,后L再次将自己的山楂片分享给学员。L对员工违规鉴证表、车载视频及文字整理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车载录像缺乏原始载体及现场证人证言,文字记录记载的时间无法准确核实,也无法显示L看的手机的内容;L是在用手机看次日的工作安排,由于其手机接听系统损坏,只能戴耳机接听,其部门领导对此知情,L不存在违反A公司员工手册第5-15条规定的情形;学员给L吃的食品是L训练前用自己的钱购买的小食品送给学员的。庭审中,经询问,L对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其存在视频中的看手机、吃东西的行为,但称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的食品,食品是L训练前给学员的,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A公司提交了2018年版《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领取确认书。《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如有违反的为重大过失,发生第1次A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5-15条规定:当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在教学训练中禁止使用手机玩游戏、上网、看小说、炒股、聊天等。如有违反为严重过失,发生第2次A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确认书上载明:本人已认线年版员工手册,完全理解手册内容,并将遵守手册所述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本人将爱护、保存好《员工手册》做好保密工作,在离职时将《员工手册》完好无损的交回公司人事处,如丢失或损坏《员工手册》,本人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赔偿。L在确认书上签字。庭审中,L对前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A公司提交了L的年假申请单及请假申请单,证明L休年假的情况,L2018年病假超过2个月,不应享受年假。年假申请单显示L2019年2月20日13:00——17:00休年假0.5天;请假申请单显示L在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7日至4月30日、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因腰部外伤、左肩部外伤休病假。L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问题。A公司系因L违反《员工手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应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情形,故L要求A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L与A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由A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L是否存在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的行为,以及A公司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庭审中,L认可其存在视频中的看手机、吃东西的行为,但称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的食品,食品是L训练前给学员的。但根据A公司提交的车载录像,L确实存在接受学员赠与食品(芒果干)的行为,且该视频并非L主张的系其训练前赠与学员的食品(山楂片),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于A公司基于L的前述行为,依据《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对A员工手册前述规定的理解和L本身的行为两方面做多元化的分析:首先,A公司3-25条规定的行为是:“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的”,结合文义及日常生活经验,这里的“馈赠食品”应理解为较为正式地将“食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教练;从A员工手册编排体例和制定目的来看,前述规定在“道德品质”项下,是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政道德纪律的规定,其制定目的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其次,从A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反映的事件过程来看,L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并非一个单方正式的馈赠而是一个非正式的双向共享零食的行为,且L曾两次明确说拒绝,其主观上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综上所述,根据A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不能认定L前述行为存在道德品质问题,A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另,A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虽反映出L有教学过程中佩戴耳机及看手机等不当行为,但是根据A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该行为构成严重过失,第二次公司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综上,A公司应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L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不高于法院依法核算的数额,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对加班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对至少2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负有保管备查义务,此处的两年是指仲裁之日往前2年。L未就其加班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A公司提交的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工资表和考勤表,经核算,A公司未足额支付L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应予补足,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L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仲裁之日起2年之外其存在加班且A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L提交的工牌及工服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在入职A公司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故自其入职A公司满一年起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L于2017年7月6日入职A公司,故其主张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提交的请假单可以证明L在2018年休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故其不应享受2018年的年休假。L与A均认可其2019年已休0.5天年休假,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核算,L2019年尚余2.5天年休假未休,故A公司应支付L2.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工服制作费和培训费,L的工服制作费500元虽不是A公司直接收取,但用于制作A公司工作服,A公司应予返还。L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收取其培训费,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格率扣款问题。L为证明其存在合格率扣款的事实提交了合格率扣款表、图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A公司对前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且A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未体现L存在合格率扣款的情况,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10月过失核减工资及2019年4月事故扣款问题。A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L在2018年10月、2019年4月不存在过失核减扣款及事故扣款,L对存在前述扣款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A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57.4元;二、A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0839.31元;三、A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22.79元;四、A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工服押金500元;五、驳回L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节,A公司以L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违反《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为由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但是,从A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反映的情况去看,L与学员之间并非一个单方的正式的馈赠而是一个非正式的双方共享零食的行为,且L曾两次表示拒绝,其主观上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一审法院综合《员工手册》编排体例、制订目以及对L行为的分析,认定A公司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判决A公司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延时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经核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和当庭陈述,认定的延时加班和未休年休假情况及核算的数额亦无不当,本院均予确认。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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