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通过在本站查找,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获得了2019年纳入国有资本收益范围中央文化企业名单。请问名单是否有更新?如有,请问最新的中央文化企业名单在哪里查找?感谢!
目前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均已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企业名单已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动态更新。网站查询路径为:财政部门户网站-专题专栏-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名录。
关于垫付赃款是否属于“119另外的应收款”科目核算范围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 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在我单位工作期间,采取更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盗用他人审批权,伙同他人冒领了别人账户公积金,因此被法院以贪污罪宣判承担全部责任,目前正在服刑。我单位为维护被冒领人的权益,拟依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将上述款项记入“其它应收款——(犯罪人)”和“住房公积金——(被冒领人)”。 妥否,请批示! 附件: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有关法律法规。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有关法律法规: 一、会计科目(一)增设119另外的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付等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规定,“另外的应收款”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按照上述规定,你单位理应当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等因素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权收取相关款项、相关款项是否很可能收回、对被冒领人是否负有支付义务。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应当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该项业务应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核定。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请问如何理解采购验收与物资保管是不相容岗位?二者合一的风险在哪里?盼复,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不相容岗位分离是指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办理,而是将其中不相容的两个事项分开交由不同的人来办理,这是内控的重要措施。验收与保管如果由同一个人办理,容易出现物资验收后被保管(验收)人员盗窃的情况,即出现弄虚作假、监守自盗的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岗位分离。
你好,请问2004年发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开始执行)现在还在执行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目前仍然有效。
您好,想咨询一下,假如我公司现有于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之前没有计提折旧,若从2022年开始计提,是否可以选择未来适用法?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